此事故有三方(我方騎車、一方停車場出口違停、一方開車出停車場撞到我)
【事實經過】
我方依速限騎車、靠近停車場出口時,出口旁邊有一輛違停汽車擋住雙方視線(騎車方、
開車方),開車方開車出停車場沒停下來察看,與我方相撞。
【警方初判表】
開車方:出口未停車察看。
我方(騎車):尚未發現肇事原因。
違停方:違規停車
【問題】
因為我方(騎車)植牙療程需要7~8個月,但刑事過失傷害需要在6個月內提出
開車方的保險公司是說要等全部單據出來才能進行理賠,而已只願意賠七成(另三成
要我去找違停方)。
而我方立場也是想等全部單據出來才好跟對方開口總共要多少(目前問醫生粗估總費用
要約21萬)。想請問萬一7~8個月後才進行調解,而且調解失敗,
那我就不能進行過失傷害的提告了
請問是否有什麼辦法解決呢?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