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看一些新建案的訊息
剛好有特斯拉車友群提到
根據 108年7/1正式實施的建築技術規則 第62條 第四點
"停車空間應依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預留供電動車輛充電相關設備及
裝置之裝設空間,並便利行動不便者使用。"
(內政部108.5.29台內營字第1080808545號令修正,自108.7.1施行)
也就是說,在108年7/1後的新建案
依規定都得預留供電動車輛充電相關設備
這樣說起來,想讓自己的電車能充電的話
這個時間點後的新建案通通適用囉?
還是以台灣建商的尿性...能裝死就裝死?
有車友能分享相關經驗嗎? Th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