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區間測速照相標準化 容許誤差+2%至-4%

作者: AirCondition (MJ<<<冷氣)   2020-09-13 22:00:15
根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 12 條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
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十一、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
又根據
https://www.traffic.police.ntpc.gov.tw/cp-2772-44747-27.html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說明區間測速執法依據:
https://i.imgur.com/TTk9z2R.jpg
三、區間測速有無法源依據?
(一)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
或低於規定之最低時速,除有第43條第1項第二款情形外,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
罰鍰」。現行法令對超速之認定,並無限制僅能以雷達或雷射等設備偵測,另言之,以區間
平均速率認定超速亦符合法令規定。
根據上面兩條,結論為: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一款並無規定以雷
達或雷射等設備偵測,
所以法規上不管用什麼偵測超速應有10公里寬限值,
所以我猜這個容許誤差應該是針對設備本身的容錯值,
講白話一點就是寬限值之外再有2%容錯,
因為之前出過包,可能要有一些設備容錯空間,
歡迎車版勇者飆飆試試看,再來板上分享,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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