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tinaisme (nothing)》之銘言:
: 今年6月利用8891刊登賣出一台BMW的218D GT
: 最近收到傳票,案由是詐欺,然後剛剛去偵查庭做完筆錄,
: 買方表示我沒告知後方保桿曾經擦撞烤漆(因有保險,送去原廠烤漆),
: 其實我本身有3台車,加上我覺得保桿擦撞根本沒有任何影響,
: 所以忘記告知,卻因為這樣被告,
: 加上我在刊登的時候寫了無事故(我認為保桿擦傷不算事故),
: 因為我參考這一篇定義,
: https://kknews.cc/car/5eg54e6.html
: 還有一點,我當時購買的時候,賣方為上億汽車(專收泛德原廠試乘展示車),
: 賣方是我的朋友,這台車有原廠認證,然後今年要賣的時候,我去問他,
: 這算一手車嗎?賣方我朋友跟我說:對,所以這算是一手車。
: 然後現在買方覺得我欺騙他.........
: 他覺得以領牌次數為定義才對,所以告我,
: 但我覺得應該以實際使用的車主來計算才對,
: 加上我朋友跟我這樣說,我就回他是一手車,
: 上網刊登賣車也賣了幾台,第一次遇到這樣無奈的事情....
六月賣掉,九月就有傳票? 速度會不會太快,中間都沒有電話跟你溝通就被告???
你怎麼對賣家協調要不要順便打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