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實的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審交訴字第 196 號刑事判決
當天風和日麗 光線充足 車流順暢
甲車跟乙車在高速公路上因為超車起衝突
經過兩次嘗試 甲車超車後驟停逼停乙車
兩個人下車在高速公路內側車道吵架
大約7分鐘後 丙車被這兩台車擋住
暫停下來 丁車煞車不及 撞上丙再推撞乙
後面的戊車又撞上丁 然後己車又撞上戊車
就是這兩個人起衝突後7分鐘後才發生
連環車禍,甲也是在法庭上說
很多車都好好經過了 那是丙丁戊己自己沒注意
法官並沒有接受甲的說法,他有在判決書上
說明他判決的理由
差7分鐘法官都認為已經啟動了本來不應該存在
的風險,這個案件差不到2分鐘
這台機車不用管後面的車禍?
根本就是甌北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