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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5深夜狂飆186公里 超速兩倍...因這理由公危不起訴
2020-12-16 13:36 聯合報 / 記者張議晨/宜蘭即時報導
黃姓男子今年4月11日凌晨2時許,駕駛汽車行駛國道5號33.7公里處時,被固定測速照相
桿拍照取締,通過時速高達186公里,比速限90公里多出1倍,被警方依公共危險罪嫌送辦
,但宜蘭地檢署認為,黃男超速行為未對道路造成破壞,或影響交通往來,不符合公共危
險罪構成要件,予以不起訴處分。
不起訴書指出,黃男今年駕駛汽車行經國5路段,因超速被國道警方取締,警方循線找到
黃男,認為黃當時駕車超速,且時速高達186公里,已經妨害公眾往來安全,因此依照刑
法185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嫌送辦,面臨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5萬元以下罰金。
黃男到案時坦承「超速」,但強調當天母親身體不適,接到電話後急著開車從桃園回來宜
蘭,因當時國5無其他車輛,所以才會開得比較快。
案經宜蘭地檢署調查,檢方認為,刑法185條以他法致生往來危險,須達損壞或壅塞陸路
、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而「損壞」、「壅塞」
是指行為樣態及客體內容,如破壞或以障礙物阻斷公眾往來。但駕駛車輛「超速、闖紅燈
、逆向」等方式,時間短暫,不具延續性,對往來車輛不具一般性。
檢方調查,黃男駕駛當下,並無其他車輛,超速行為也未對道路造成損壞,未見對於其他
車道、用路人往來有何影響,或使道路喪失原有功能;無從認黃男有構成損壞、壅塞道路
狀況,與刑法185條第1項構成要件不符,黃男罪嫌不足,行為不構成犯罪,因此予以不起
訴。
心得/說明:(30字以上)
所以只要駕駛當下,並無其他車輛,超速行為也未對道路造成損壞,未見對於其他車道、
用路人往來有何影響,或使道路喪失原有功能。這樣就算開到250 km/h 也可以不構成公
共危險? 只是不知檢察官和法官們看法是否都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