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恕刪-
大家好,和大家分享一下個人看法,若有錯誤或其他意見在請指教。
一般在保險理賠的實務上,請求方都需提出客觀的實證來證明因果性及費用的合理性,所
以不論哪一間保險在理賠價值減損時,都需提出鑑定報告,所以對造的理賠請你申請鑑定
,否則他直接賠付你除了有可能面臨被他主管問候以外還有可能發生以下情況。
如果保險公司不透過公正的第三方全賠付價值減損,影響最大的應該是司法機關及目前許
多無保險的車主(目前國內第三責任險投保率汽車與機車分別約為70%與30%),賠付不出
的車主就有可能被告,而司法機關就有可能收到大量這樣的案件,可能私底下白眼都要翻
過來了,而保險公司只要損率太差漲價就可以了。
什麼車較適用價值減損申請鑑定的情況:5-7年內車因重大車禍或引起安全疑慮被註記事
故車,若因輕微事故,告上法院法官參閱鑑定報告後,會在按照零件折舊率扣除其折舊,
所以不一定會比較划算。
另外提一下檢舉主管機關有沒有效,答案是不一定,因為此案要求金額相對不高,且車主
又提出鑑定報告,如果拒絕賠付進評議要先付錢以外還要抽人手過去(台灣車禍業績真的
很好啊...連公所的行政都在說XD) ,除非太無理取鬧,否則通常案件不太容易進評議。
若有想到在補充,給大家參考,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