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路肩接減速車道沒方向燈,法官認無意義

作者: nikebabu (叭噗)   2021-02-15 23:07:14
原文連結: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10215001162-260402
葉姓駕駛在國道「開放路肩」時段行駛路肩,並在路肩終點駛入減速車道,事後卻遭檢舉
沒打方向燈,挨罰3000元。他提告請求撤罰,台北地院行政訴訟庭認為,該路段路肩終點
只能「直行匯入」減速車道,後車本就能夠預見其行車路線,打方向燈沒有意義,判決撤
罰,可上訴。
葉某2020年2月21日早上開車行經國道1號汐五高架北上26.5公里處,從路肩駛入減速車道
,事後卻收到3000元罰單,指他未依規定變換車道,由於當時是開放路肩時段,葉某覺得
被罰得莫名其妙,因此提告請求撤罰。
桃園市交通事件裁決處抗辯,本件是民眾檢舉違規,因路肩與減速車道銜接處有以白線分
隔,葉某從路肩駛入減速車道屬變換車道,卻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確實違反《道路交通
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4款「在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規定。
但法官認為,道交條例要求駕駛依規定使用方向燈,目的在於使其他用路人得預知行車方
向,但葉某行駛從路肩駛入銜接減速車道,減速車道右方的路肩寬度根本不可能容納任何
一輛車通行,葉某只能遵行車道「直行匯入」,行駛方向本來就能被後方車輛預見,何必
強求使用無謂的方向燈?
法官指出,原處分並未考量當時所處路段縮減,僅單純認定葉某的行為是變換車道,未顯
示方向燈而予以處罰,違反《行政罰法》第19條關於「輕微規定免罰」的規定,且本件客
觀上甚至不至於發生任何危害,足認不具月主觀可責性,故判決撤罰。
心得/說明:這雖然還可上訴,但此判決已違反廣大鄉民認為的凡跨線就要打方向燈的鐵
律,那未來遇到這種情況是否就有機會申訴了呢?請專業鄉民分析看看
作者: kawashimaai3   2021-02-16 00:50:00
路肩直行下交流道那種要打左轉燈是真的太違反直覺,尤其是排隊下去打了還會影響左側車道判斷
作者: cheetahspeed (respectmustbetaught)   2021-02-16 07:47:00
魔人又輸了 正義必勝
作者: AirCondition (MJ<<<冷氣)   2021-02-16 09:08:00
這個case也許可以預見,但交通規則不統一用路人「只要跨線就打方向燈」,會造成更多混亂@masala 是要誤會什麼?路肩只能下交流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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