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nikebabu (00)》之銘言:
: 原文連結: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10215001162-260402
: 葉姓駕駛在國道「開放路肩」時段行駛路肩,並在路肩終點駛入減速車道,事後卻遭檢舉
: 沒打方向燈,挨罰3000元。他提告請求撤罰,台北地院行政訴訟庭認為,該路段路肩終點
: 只能「直行匯入」減速車道,後車本就能夠預見其行車路線,打方向燈沒有意義,判決撤
: 罰,可上訴。
: 葉某2020年2月21日早上開車行經國道1號汐五高架北上26.5公里處,從路肩駛入減速車道
: ,事後卻收到3000元罰單,指他未依規定變換車道,由於當時是開放路肩時段,葉某覺得
: 被罰得莫名其妙,因此提告請求撤罰。
: 桃園市交通事件裁決處抗辯,本件是民眾檢舉違規,因路肩與減速車道銜接處有以白線分
: 隔,葉某從路肩駛入減速車道屬變換車道,卻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確實違反《道路交通
: 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4款「在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規定。
: 但法官認為,道交條例要求駕駛依規定使用方向燈,目的在於使其他用路人得預知行車方
: 向,但葉某行駛從路肩駛入銜接減速車道,減速車道右方的路肩寬度根本不可能容納任何
: 一輛車通行,葉某只能遵行車道「直行匯入」,行駛方向本來就能被後方車輛預見,何必
: 強求使用無謂的方向燈?
: 法官指出,原處分並未考量當時所處路段縮減,僅單純認定葉某的行為是變換車道,未顯
: 示方向燈而予以處罰,違反《行政罰法》第19條關於「輕微規定免罰」的規定,且本件客
: 觀上甚至不至於發生任何危害,足認不具月主觀可責性,故判決撤罰。
: 心得/說明:這雖然還可上訴,但此判決已違反廣大鄉民認為的凡跨線就要打方向燈的鐵
: 律,那未來遇到這種情況是否就有機會申訴了呢?請專業鄉民分析看看
警察的邏輯很簡單易懂: 1.只要跨線 (不管虛線或實線) 就是變換車道。
2.只要是變換車道,就一定要打方向燈 (而且全程都要打)。
法官的邏輯也並不難懂: 1.規定打方向燈的立法旨意是為了要讓別人知道你的行車方向。
2.如果該道路的設計只能有一種行車方向,而且是其他用路人都
能確定預知的方向,這樣就沒有打方向燈的「必要」。
其實兩種邏輯都說得通,但在實務面上兩者就會產生衝突,尤其是牽涉到違規罰款和檢舉
看看國道公路警察的宣導片:https://www.youtube.com/watch?v=tYtDXSZe7D8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Y2Xz34EH9H4
https://i.imgur.com/2RUDXgk.jpg
警察說只要跨線未打燈,被檢舉的話,必罰。但這個案例被台北地方法院的法官打臉。
但是依照法官的邏輯,匝道縮減也是類似的情形:
https://i.imgur.com/2c8JvwZ.jpg
同樣是車道到了盡頭,只有單一方向可以行駛,其他人也都必然可以預知他的行車路線。
這種案例不知法官會怎麼判?
假設上訴到高等法院,不知道不同法官又會不會有不同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