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看新聞內容果然容易有沒注意到的地方,去看了一下判決(桃園地院109交459)
https://bit.ly/2Obr7eD
法院主要是以道交條例第85條之1第2項第1款規定的意旨及釋字604解釋理由書內容去認定間
隔未達6分鐘或6公里的違規部分不符合禁止連續舉發裁罰之立法意旨,所以撤掉這15件違規
。
問題是,道交條例第85條之1第2項第1款明文規範的是超速,並非違規變換車道,而該條只
有明文兩種違規態樣有連續舉發的適用,一個是剛剛提到超速,另一個是違規停車,顯然立
法者已有特別考量個別違規態樣而決定是否受連續舉發規定之限制。
但今天法官並未說明理由何以直接適用間隔未達6分鐘或6公里之規定,區分哪幾項違規不符
合禁止連續舉發裁定之立法意旨,更何況行政機關也有說明不適用道交條例第85條及釋字60
4的理由,法官也沒有說明何以不採,行政機關若上訴(上訴機率應該頗高,因為這樣的認
定會把85條禁止連續舉發的範圍瞬間擴大很多),恐怕這點會被認為判決不備理由而發回重
審。
前面我推文說舉發違反明文規定所以才被撤掉是錯的,還是回一篇說明清楚比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