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kashima228 (承)》之銘言:
: 通常我會讓的都是至少一個半車身又有打方向燈的話我一定讓
: 但很常遇到的是
: 剩下一個車身 甚至不到一個車身的
: 我會閃燈 他硬要擠也只能讓
: 但都過半個車身了 直接閃燈+喇叭了
: 應該這樣說好了
: 你不管怎樣就不是主線
: 所以你就是只能等到願意讓你的人
: 遇到不讓你的 就是等到願意讓你切進來再切
: 因為不管怎樣 擦撞到一定是判你責任大
: 開車就是一種修身養性的訓練啦
: 我以前也跟你一樣 覺得這些人很討厭
: 但後來用對方的思考模式去想
: 你就會知道為什麼了
: 其實就是一個讓而已
: 對方願意讓你 要感謝他
: 不讓你 也是正常的
: 就這樣而已
: 不然你在台灣開車應該每天都會開到爆氣吧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 條:
三、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
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
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
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大家都說拉鍊式只是默契,沒有法條,但實際上就是有法條阿。
遇到這種匯入狀況大都是一邊是從南下過來,一邊是從北上過來,
匯在一起後再上國道,這沒有什麼排隊插隊的問題(阿就從不同地方來的,怎麼排隊)。
但就會有一邊運氣比較好是在靠內側,如果都說我是內側主線所以不讓,
那另一側的不都等到天黑才能上國道了。
所以法條才規定如果已經塞車的狀況下,那就是要內外車道拉鍊式匯入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