鍵盤法官來了~
甲方(重型機車):嚴重超速行駛(時速170公里以
上),為肇事主因。
乙方(白色C300轎車): 尚未發現肇事因素,亦
無違規事實。
註:乙方變換車道,是否違反『應注意,能注意
,而不注意』之疏失?
案發當時重機時速170公里,即約50公尺/秒,
乙方駛入路中時,重機尚在100~150公尺遠,以
正常的視力範圍,要看到100公尺遠的重機實屬
難能,為『不能注意』,故乙方並未違反『應注
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疏失
重型機車時速估算:
1.根據版友louie83279的監視器換算法,0.133
秒行駛8~10公尺換算為時速216公里。
2.根據版友HideoNomo動量守恆計算,C300碰
撞後0.5秒位移5公尺,C300重量1650kg,重
機加騎士重量300kg,碰撞前重機時速約198
公里。
3.根據肇事重機後面車友敘述,時速170公里
仍追不上前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