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到這個就很氣,我前幾天飲料喝到剩一口,有個小朋友跑過來剛好撞翻杯子,我氣得拉著
他到櫃台再重新點一杯,再拿著發票跟他家長要錢,他家長居然說只願意賠那一口的錢,合
理?。
言歸正傳
回復原狀的意義係指復原到損害發生前的狀態,所以維修後,若以新品更換,那當然要扣除
新舊當時的折舊差額,除非九年車剛好找個九年零件裝上,應該就不需要扣了。
問題在於法院計算折舊的方法,往往都是用行政院公布的固定耐用年數、固定資產折舊,這
兩個都是用來課稅用的,適當與否就是另外的問題。
再來最大的問題,本案到底有沒有請求交易價值減損?
最高法院見解:「按損害賠償之目的在於填補所生之損害,其應回復者,係損 害事故發生
前之應有狀態,自應將事故發生後之變動狀況悉 數考量在內。故於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
得請求修補或賠償 修復費用,以填補技術性貶值之損失而回復物之物理性原狀 外,就其物
因毀損所減少之交易價值,亦得請求賠償,以填 補交易性貶值之損失而回復物之價值性原
狀。」
最高法院是肯定交易價值減損是損害的一部分,那自然可以併予請求賠償,至於證明方法,
可以請求交由專業機構鑑定,待證事實當然是事故前跟修復後市場交易價值的減少,我想這
部分可能才是多數人覺得在意的地方。
結論
民事訴訟基於處分權主義及辯論主義,你不請求,法院也不會主動判給你,你不提出攻擊防
禦方法,法院也不會幫你主張。
大概就是這樣 我猜啦
補充一下
新聞這件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度 簡 字第 117 號 判決
裡面還有事故與有過失達五成的事實,另外,部分維修單據是事故一年多後開立的,這種問
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