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Zionward (,)》之銘言:
個人認為還是要從刑法的處罰著手
壓毀車輛 對買得起名車的富人來說根本沒差
年收千萬甚至上億的人 會在乎一台幾百萬的車?
對8+9來說也很簡單 一堆孓然一身只剩行頭的
找人頭找朋友 弄台權利車或借車開也不是什麼難事
真的會在乎的只有你我這種領死薪水奉公守法的人民
但像我們這樣在乎代價的人 九成九九也是不會去酒駕的
我覺得酒駕致人於死本來就該論故意殺人
今天是在台灣這個小島開車 不是美加那種大陸國家
外面馬路隨時多少汽機車多少行人在用
酒喝到無行為能力 出門把到處可見的"人"撞死
說是有認識過失??? 我真的黑人問號
這有道理的話
美國合法持槍的人 酒喝了去學校開槍掃射 是不是同理可以論有認識過失?
抱歉舉例有點偏激
我還是認為刑法要給人民有對基本正義的期待
敢喝酒開車撞死人 就是依殺人罪判十幾年去監所蹲
撞到一家人家破人亡的 惡性重大判無期也剛好
以上個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