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youtu.be/oF15AEwNjMg
前陣子國道南下開啟跟車系統看著精美的油耗正想說原來不用油電也可以一公升跑17km,突然一台大榮貨運連結車從旁邊擠過來差點幹掉,回家怒檢舉
早上看到國道警察的回覆還以為這是愚人節的玩笑
經檢視內容,有關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款「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構成要件,即被檢舉之駕駛人主觀上是否出於「惡意」或「故意」等迫使他車讓道之意思,客觀上該駕駛人行車速度相對位置等是否處於他車駕駛人之視野死角內,並造成危險。另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8條第1項第6款中規定(汽車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車道數計算,不含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慢車道),除應依標誌或標線之指示行駛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六、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 。
惟檢視該段影片檔案,雙方未有發生危害之情況(如造成他車車身偏移、閃避、失控、甚而肇事…等客觀事實),難以客觀認定該車有迫使他車讓道之危害情事。駕駛人變換車道前本應有「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的注意義務,鑑於目前法令對於車輛行進間變換車道安全距離之數值無明確規範,然援引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字第79號行政訴訟判決內容:行進間前後車輛得預知他車變換車道之意圖,而能有充分之時間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例如:調整車距、車速)。
綜上所述,本案為俾免爭議,應以不舉發),所以,本案以「不舉發為宜」。感謝您的來信,敬祝行車平安。
請問這樣不算逼車? 怎樣才算呢?
路上最大的聯結車這樣開車不予舉發,只開一張未保持安全距離,難怪一堆大車橫行霸道,隨時都準備輾壓其他用路人
對右前方的那台靠近到可以把它完全擋住看不到車
對左邊的我,不用管我是不是在旁邊,打了方向燈就要過來,按喇叭提醒有停一下,但還是
不太懂國道警察回覆的邏輯
有關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款「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