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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東一名李姓駕駛闖紅燈遭員警攔停開單舉發,李不服裁決提行政訴訟。台東地方法院審
理調查,認為員警無法提出相關舉證,證明李闖紅燈,僅以「目睹」方式舉發,不能認為
合法,撤銷處罰。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李姓駕駛去年10月19日下午行經花蓮縣某交叉管制路口時,未依號誌燈行駛
闖紅燈被執勤巡邏員警當場攔停,並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條例開罰2700元、記違規點數3
點,李當場簽收罰單。
李愈想愈不對,認為他當下沒有闖紅燈,即向監理單位申訴,未料,監理單位回覆「舉發
警員『目睹』闖紅燈違規事實明確,依規定可以直接逕行取締。李申訴未果,不服裁決,
向台東地方法院提行政訴訟。
法院審理時,李男堅稱自己沒有闖紅燈,員警攔查開單舉發時,並未提供任何照像或影片
等證據。值勤員警答辯意見表示,該車行經路段時交通號誌為紅燈,見該車未停遂攔查該
車,惟當日密錄器沒電,路口監視器、行車記錄器當日影像未保留。
法院認為李是否闖紅燈違規行為,真偽不明,員警無法舉證李確有違法事實之存在,僅以
「目睹」為裁罰唯一證據,難謂就違規事實已盡舉證責任,其處罰即不能認為合法。
法院強調觀諸現今科技發達,可採證方法較多,執勤員設置攝錄影等科學儀器,以取得違
規相片或錄影光碟等證據資料,就可杜爭議,如若不然,無法舉證之不利益,即應由員警
或行政機關承擔。
心得/說明:(30字以上)
這樣以後闖紅燈可以先試試訴訟來賭一下警察的密錄器有沒有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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