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genioschiang (醫護兵) 2022-07-11 19:15:00
過失的要件是違反注意義務,也就是「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 在這裡的內容大概是,用路人都有一定的注意義務在,比如注意車前狀況、轉彎前要打方向燈和看後照鏡、禮讓行人、轉彎車要禮讓直行車等等多數人可能擔心「要是重機在我面前摔車,我壓死他我會不會被判過失致死?」不管是平面道路或是高速公路,駕駛都應該和前車距離能即時煞停的距離,這就是駕駛人的注意義務。要是因為你沒有保持安全車距造成他人死亡,被判過失致死應該很容易理解那些說想廢過失致死或是修法廢除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的,不是曾經有遇到法學素養不夠的警察導致自己概念錯誤,不然就只是想趁機用交通工具殺人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