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來說這就是交通部自己的鍋啊
自己開了一個大門給烏龜車去妨礙其他用路人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中的第8條第3款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就是後面這一句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導致檢舉變得非常困難
因為必須舉證他的速度沒有到最高速限
然後又要用經由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之器材才能告發
試問誰有那個閒錢跟美國時間去搞個合格測速的儀器?
如果今天法規沒有這條 基本上沒什麼車的狀況下
只要外線比內線快 是否就能成立檢舉告發條件?
個人感覺是這樣 有錯希望可以多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