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前面幾篇有人要就法律條文來討論
那這篇就稍微來推理一下
先來看鄉民在吵的相關規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第1項第4款:
「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時,如車前路況無障礙,應即減速靠邊或表示允讓,並注意後行車超越時之行駛狀況。」
高速公路與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7條第1項第5款:
「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首先看第一個規定可以知道在一般情況下,後車按喇叭或閃燈如果沒有障礙,前車應該要讓。再來看第二個規定的但書可以知道,內側車道雖然是超車道,但不堵塞的情況下可以用最高速限行駛。最後第三個規定可以知道,再無正當理由的情況下不遵守第一個規定需要處以罰鍰。
從這三個條文的體系解釋來看,就「理論上」而言,在高速公路與快速公路上,前兩個規定是屬於普通法跟特別法的關係,在適用上有衝突的時候應該優先適用特別法,所以第二個規定的的但書應該優先於第一個規定適用而成為「正當理由」(因為你如果正以最高速限行駛,後車要超車就已經超速而不合法),也就是當以最高速限行駛在內線車道的時候,不需要理會後車的喇叭跟閃燈。
不過相信看到這邊的各位都可以知道,所有問題的癥結點就在於「如何確定自己是維持最高速限?」,後車無法確定前車是不是處於最高速限,前車也沒辦法保證自己的錶速=GPS,唯一有能力確定跟解釋的只有執法單位,所以在這邊吵來吵去根本毫無意義,兩邊只會互嗆飆仔跟龜仔,還不如去建議你家選區的立委把相關規定改一改,讓超車道回歸超車道更實際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