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過失致死罪的刑度,特別是一般車禍的交通過失致死罪,刑度非常的低。
原因在於連故意傷害的刑度都很低了,常常把人打到頭破血流那種,也只會判個有期徒刑
二
月。 這種過失傷害、過失致死,在刑法上的評價因為只是行為人的疏懈而導致傷害或死
亡結果發生,並非具有法敵對意識的故意犯罪,所以為了避免輕重失衡,過失致死罪的刑
度都
很低。
就算維冠大樓倒塌 八仙塵爆 普悠瑪出軌 因為過失致死罪最高刑度只有五年,所以上開
事故 就算死了50個人的也只能判5年,那試問法官在判一個人死亡的交通意外致死,能判
到多重?
何況,交通事故的發生,有的時候死者可能亦有過失,甚至是肇事主因 這些都會讓刑度
顯著下降
和解賠償:拘役30天
https://i.imgur.com/JdE4ymb.jpg
6月、3月
https://i.imgur.com/YdD2FAg.jpg
不和解、不賠償、死者無肇事因素:1年2月
https://i.imgur.com/noPWdTy.jpg
不和解、不賠償:7月
一般而言,如果沒有很特殊的特別惡性,對於過失致死沒有賠償的被告,通常法官就是判
一個不能易科罰金的刑度(7月[含]以上),讓他進去反省一下。所以過失致死去查判
決,通常以7月到8月為最多。判到一年以上的,鮮少且應該是犯後態度特別惡劣,才會發
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