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危險駕駛罰責(第43條第1項第4款)

作者: wp761102 (是點點)   2022-09-29 00:10:04
前幾天送的一張逼車檢舉
今天下午收到email說已舉發
https://imgur.com/sUFTWDS
但聽其他車友說
警察雖然回信舉發,但實際可能用其他條開
之後要去查實際上有沒有被扣牌才準(如下圖,網路上找的範例)
https://imgur.com/Lq2MgmL
但有點看不太懂目前43條的罰責究竟是怎麼算
https://imgur.com/6y5RiOR
是第1項第4款的「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
、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成立
然後罰「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意思是罰6000-24000?開罰多少是由承辦的員警決定嘛?
另外,當場禁止其駕駛是指會吊扣牌照,還是車主駕照?
接著第2、3、5項都沒有
然後第4項的「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六個月」
這個也不太懂,第一項或前項行為者是包含了哪些?
另外也有車友提到吊扣牌照是3個月,但我看法條是寫6個月
且我看滿多Youtube上有舉發的例子
去查詢都沒有第二張圖那個查詢結果
是代表那些例子都被員警以其他條舉發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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