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避免某些人看不懂 引子 是什麼含意,瘋狂跳針92,因此將前文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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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例可以看到,警察是使用"真實時速"做取締,並非各位車上的儀表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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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問題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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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法規制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輛於不堵塞行車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假設該道路,小型車輛最高速限110
該法規制定的『最高速限』指的是 真實車速110? 還是 儀表速度110?
如果要以真實車速為準,是否每台車都該配賦"符合國家認證之測速機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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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若A車以儀表速度110穩定前進於內線車道
以車輛存在誤差值的情況下
A車是否已經達成 法規所制定的『最高速限』?
是否擁有於“無堵塞情況下”的行駛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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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若B車以真實(GPS)車速110行駛於內線車道
以車輛存在誤差值的情況下
B車儀表車速為117
B車是否構成“危險超速行駛”的要素?
是否應立即將B車之車輛扣押並吊銷駕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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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若A車及B車皆為合法且皆擁有路權
那麼在速差不一,速度混雜的內線車道,AB兩車該如何維持法定的安全距離?
是A車該加速? 還是B車該減速?
若B車換道至中線車道超越A車,內線超車道的用途何在?
若要求A車切換至中線車道,讓道給B車,請問已經維持儀表最高速限的A車,有何讓道之理由?
請用合理邏輯,解題該矛盾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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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若警方取締之標準,接近「GPS車速」
人民該以何種速度為基準?
在買車之前,廠商是否先需先上繳「速度誤差值」之報告?
人民討論是否為超速時,是否需先將誤差值列入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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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古未解的難題,就交給你們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