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原來轉進停車場不用讓直行車

作者: wisdom   2022-11-22 10:39:19
直接回文
先說結論:警察又在唬爛解釋法條
來看法條
第 48 條
1.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
下罰鍰:
一、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
二、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三、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
四、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或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側車道。
五、道路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在慢車道上左轉彎或在快車道右轉彎。但另設有
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六、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
七、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佔用最內側或最外側或專用車道。
第48條1項六款,很直白的跟你說轉彎不讓直行就是違反這條,並沒有限定交叉路口這個
前提條件。有交叉路口前提的是第三、七款。不同款之間的前提條件不互相適用。這基本
邏輯警察還可以亂套。跟之前機車騎外側快車道被攔下來說不能騎一樣,不懂法條胡亂解
釋。
※ 引述《QmaxQ (米漿混豆漿)》之銘言:
: https://youtu.be/c3-DQn0PkWs
: 開車這麼久了,還以為轉彎車禮讓直行車是必然的
: 結果其實只適用在交岔路口
: 因為轉進自己門口、停車場、賣場等,不算路口
: 而是路段
: 所以警方說並不用禮讓直行車
: 各位知道了嗎?
: 以後看到有人轉進停車場沒讓直行車
: 不能生氣叭他喔
: 好奇這車禍要怎麼判定肇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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