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條 :
https://law.moj.gov.tw/News/NewsDetail.aspx?msgid=172731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100101131 號令修正公布第 32
條條文;並增訂第 27-1 條條文
第 27-1 條
公共停車場應設置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
前項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設置比例、充電設施設置標準、推動輔導、補助方式及其他
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32 條
汽車駕駛人於公共停車場,應依規劃之位置停放車輛,如有任意停放致妨礙其他車輛行進
或停放者,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或停車場經營業得逕行將該車輛移置至適當處所。
前項任意停放如為占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孕婦及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停車位及電動
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者,停車場經營業應通報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
公共停車場依法令規定設置供特定對象或車輛使用之停車位,未具有相關車位停車識別證
明或未符合規定之車輛不得停放。主管機關為確認違規占用車輛駕駛人或所有人身分,得
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車籍資料。
參考說明
https://teslagu.ru/parking-facility-act-amendment/
引用以上網址內容
發現佔用電動車專用車位如何檢舉?
現實生活中時常出現非電動車占用電動汽車車位,導致電動汽車無法使用充電樁、無位可
停的情況。本次修法為鼓勵大眾使用低碳運具,增訂條文禁止非電動汽車占用電動車停車
位,以保障電動汽車車主的權益。
TESLAGURU 詢問交通部路政司,停車場法增訂及修正條文自總統令公告後 3 日生效。因
此自 12/3 起,非電動車占用電動汽車車位,屬違反「停車場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可
向地方政府交通相關單位檢舉,若發現佔用可記下時間地點,並拍下照片或影片佐證。
檢舉信件範例
標題:檢舉違反停車場法,非電動汽車占用電動車停車位
內文:
檢舉之車輛違反「停車場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
1. 違規地點:(停車場名稱、地址)
2. 違規日期:
3. 違規時間:
4. 違規車號:
5. 違規事實:未符合規定之車輛停放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
附件:違規相關事證,包含電動車停車位專用標示及違規車輛牌號的照片或影片。
使用手機拍攝的照片內建 Exif 已包含日期、時間等資訊,過去曾有民眾檢舉交通違規,
雖有 Exif 資訊,但承辦人不受理。因此建議可以透過「今日水印相機」或其他類似
App 進行拍攝,直接將時間、日期,以浮水印的方式壓在照片上。
各縣市檢舉信箱
臺北市:HELLO TAIPEI 臺北市單一陳情系統
新北市:新北市政府市長信箱
桃園市:桃園市政信箱
臺中市:臺中市政府陳情整合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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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市政信箱 – 基隆市政府
新竹縣:新竹縣政府縣民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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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縣長信箱
宜蘭縣:宜蘭縣政府 – 民意信箱陳情
花蓮縣:花蓮縣政府縣長電子民意信箱
臺東縣:臺東縣政府-縣民信箱
澎湖縣:澎湖縣政府人民陳情單一窗口
金門縣:金門縣政府縣長信箱
連江縣:馬祖-連江縣政府-首長信箱
若不確定檢舉佔用屬於各縣市陳情系統中的哪一個案件分類,建議可以選擇「非屬前述各
類之其他事項」讓研考單位判斷、分案。
佔用電動車專用車位要罰多少?
那麼非電動汽車占用電動車停車位被檢舉要罰多少呢?依據「停車場法」第四十條之一第
二項規定,處新臺幣 600 元以上 1,200 元以下罰鍰。
電動車佔用充電車位不充電可以罰嗎?
交通部路政司表示,目前法規僅規範「特定對象或車輛使用」,若如電動車佔用充電車位
不充電等行為,則需再研議、制訂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