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內容就知道檢舉失敗
不過我覺得失敗就算了
下面的解釋
無法確認駕駛座內有無突發狀況需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那天的情況是對方的車從左道硬切回右道
我已經按了喇叭也沒減速硬吃到我車道
從行車記錄器來看 後鏡頭顯示
他沿路就是左右切道
加上下雨天 晚上六點下班時間
覺得很危險 但反正檢舉失敗也不能說什麼
單純就法條來看的話
其實大家都可以快樂的剪線
反正被檢舉都只要申訴因為有突發狀況需要作這些事這樣子嗎
違規事實:迫近、驟然變換車道、迫使他車讓道(逼車)
處理情形:無法確認駕駛座內有無突發裝況致需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另查「道
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款(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
使他車讓道)、 第4 款(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之立法理由略以: 「一、原條文之立法目的,原為遏阻飆車族之危害道路安全的行徑所
設,是以該條構成要件列舉在道路上蛇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最高時速60公里,及拆除消音
器等均為飆車典型行為 經檢視該車變換車道有依規定使用方向,如勉強舉發恐影響當事人
權利 望請諒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