飆仔板怎麼都沒討論到一個很重要的修法內容
https://www.mirrormedia.mg/story/20230414edi017/
擷取重點
危險駕駛部分,包括道路蛇行、嚴重超速、惡意逼車、拆除消音器,
罰鍰從24,000元升至36,000元,並新增於國道及快速道路違規迴車、倒車、
逆向行駛等行為也列入危險駕駛範圍。
另嚴重超速定義也從原先的超過最高速限60公里下修至40公里。
哇操咧
這些吃屎長大的狗官是還在開30年要報廢的Tercel嗎?
超速40公里就要扣牌6個月
以國一北區限速100km/h來說,超過140km/h就算危險駕駛
140公里就算是近5年的國慘 也是隨隨便便就踩上去了
哪來的依據判斷開超速40就算危險駕駛?自由心證嗎?
不是我要說違法最大想飆多少就飆多少
超速就是違法 這是一回事
超速多少算是嚴重違規 這是另一回事
現在國家法治已經精神錯亂到不管交通狀況如何 通通都算到超速的頭上就好了嗎?
正事不做整天在那做效果
可悲亡國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