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發生,
目前拿到初判表。
說明:
01.
A汽車 & B機車皆『未裝設』行車記錄器。
02.
A汽車 & B機車皆只有強制險。
03.
A汽車:車損。
04.
B機車:車損 + 人損。
查詢網路資料如下:
11.
根據 法律010
https://reurl.cc/5MyrrM
11-a:
「初判表僅供參考,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11-b:
想要了解車禍主要、次要肇因,
需要向「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車禍鑑定報告。
11-c:
車禍鑑定報告的申請有限制,
必須是
「經警察機關處理的案件、
尚未進入訴訟程序、
距離事發日不超過6個月」
11-d:
「車禍鑑定報告」,申請人須自費3,000元。
12.
事故發生之7天後,
可以向當初承辦的警察機關申請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及「現場照片」,
這兩個檔案都可以索取影本或副檔,
但若是申請要看監視器畫面,
必須要親自到派出所觀看,
警察不會提供影片畫面給當事人,
所以大部分民眾都是去領現場圖跟照片的時候,
一起看監視器畫面。
請益:
21.
A或B車主,
走到甚麼樣的程序,
有權要求調閱對方行動電話通話時間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