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大法庭今裁定:雷射測速儀在規定範圍外

作者: ECAM (ECAM)   2023-05-25 17:35:13
大法庭今裁定:雷射測速儀在規定範圍外 取締超速仍有效
2023-05-24 18:12 中央社/ 台北24日電
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今天裁定,以非固定式科學儀器(雷射測速儀)對汽車通過警告標誌
後100公尺至300公尺距離範圍內的超速行為,不因儀器未位於距離範圍內而不予裁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第3項規定,對於違反速限行為之取締執法路段,在一般
道路應於100公尺至300公尺前,在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應於300公尺至1000公尺前,設置
測速取締標誌。
許姓男子於民國109年6月23日駕車行經速限60公里的台1線南下88.2公里處,被新竹市警
方以雷射測速儀測得行車速度每小時98公里,超過最高速限38公里,逕行舉發,台中市交
通事件裁決處裁罰許男新台幣1800元。
許男認為,警方測速儀的位置距離取締警告標誌超過300公尺,不符道交條例規定,提起
行政訴訟。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認為,道交條例規定的是「警告標誌位置」與「違規行為發
生地」的距離,許男違規地點距警告標誌203公尺,裁罰有理,判決駁回許男之訴。
許男不服,提起上訴。由於其他高等行政法院也有相關案件,見解不同,移請大法庭裁判

大法庭指出,執法人員採用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締汽車駕駛人超速行為,應以能攝取清晰
正確的影像及行車速度數據為主要考量,自應容許執法者因應儀器操作條件及當時的天候
、地理等外在影響因素,機動調整到適當距離及位置,取得可資證明的證據資料,沒有限
制應位於道交條例規定距離範圍內操作的必要。
大法庭認為,執法機關對於一般道路汽車駕駛人通過警告標誌後100公尺至300公尺距離範
圍的違反速限行為,以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並不因儀器沒有距警告標誌
100公尺至300公尺範圍內,致使舉發程序違反道交條例規定,而不得予以裁罰。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7187955?from=udn-catelistnews_ch2
以後看到照相標誌再來踩煞車都來不及囉,這個解釋出來我看各單位要來採購大砲了,反
正警察就算躲在兩公里三公里外都合法,大砲要照到那麼遠根本不是難事
作者: tofukingkion (豆腐)   2023-05-25 19:03:00
英國郊區是有人嗎?自己貼的照片不會看?台灣那個郊區旁邊有房子嗎?自己不會看?然後60跟96噪音一樣?旁邊人活該?有路口96真的很刺激欸,然後車禍一多開始設紅綠燈又各個唉唉叫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