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行人闖紅燈

作者: HuangTzHuan   2023-07-04 10:05:12
※ 引述《longtimens (阿捲)》之銘言:
: 最近幾天一直看到有人說行人闖紅燈要不要讓
: 這是什麼狗屁問題,哪個正常人看到前面有障礙物會直接油門一拜撞下去的?又不是對岸要
: 報復社會直接開車撞人群的反社會仔
: 正常人第一反應當然是踩煞車,壓根沒什麼讓不讓的問題
: 重點是行人闖紅燈被撞,兩邊的責任歸屬
: 一派認為行人無敵星星,一派認為行人違規怎麼可以無責
依臺灣的法規,肇事時只要該違規有因果關係就一定會有肇責
從來沒有行人無敵星星這種事。
這裡講的「責」,指的是一旦肇事時要負擔的責任
和違規本身的行政罰鍰無關。
: 法官之前看法當然是看反應時間來不來得及判斷責任,現在的話不知道
: 但反應時間這問題也是很大
: https://youtu.be/r5ggdq46DSE
: 日本你過路口基本腳踩在油門,台灣不一定,沒明確規定,那到底該用預期有人闖紅燈的反
要討論日本的交通規則,為什麼不直接看日本的法規呢?
https://www.ptt.cc/bbs/car/M.1669396278.A.74D.html
簡單的說,日本法規只有規定
車輛進入或通過叉路口時,應依路口狀況注意其他通行車輛或路人,
並盡可能以安全的速度及方式行進。
絕對沒有規定腳要踩在油門、甚至要加速通過這種事。
: 應時間歸責還是信賴保護得反應時間歸責呢?
: 若是學日本就是2,台灣自己搞的話不知道
: 按照台灣交通環境其實應該是抄日本比較好,但看版上很多人無法接受
事實上歸責的方式從來就只有一種:依法歸責。
以你提到的行人違規 (例如闖紅燈) 的例子: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8 條:
1. 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40012&flno=78)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3 條:
2. 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
障礙者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
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40013&flno=103)
刑法第 14 條第 1 項: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Rela.aspx?media=print&PCODE=C0000001&FLNO=14&ty=J)
當發生事故時,只要雙方有任何過失 (包含違規),且該過失與該事故有因果關係,
就會有肇責。
- 行人違規闖紅燈造成事故,行人有肇責。(道交條例 78)
- 駕駛違規未暫停讓行人先行造成事故,駕駛有肇責。(道交條例 103)
- 駕駛應注意且能注意違規的行人,卻不注意,造成過失,駕駛有肇責。(刑法 14)
只有在沒有與該事故有關的過失 (包含違規) 時才有可能無責。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