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陣子發生車禍,大概的情況就是我開車綠燈直行,對方機車騎士闖紅燈,因為剛起步車
速不快我有煞住,而他為了閃避我自撞分隔島。
車禍鑑定出來對方全責,這種狀況應該讓他自己去申請強制險就好了吧?因為老公平常很
忙,所以我就自己去參加調解,但調解委員的態度真的讓我覺得很誇張。
我已經表明鑑定出來是對方全責,所以我這裡不會出險跟進行賠償,但調解委員一直問我
能不能道義上給他們錢當紅包,我滿頭問號?
說我開的車子還可以,應該有點經濟基礎,賠一點給對方可不可以,委員腦袋裝大便嗎?
郭台銘很有錢啊,怎麼不找她要找我要幹嘛,然後還說上法院我可能要完全沒有責任也很
難。
難道對方全責的狀況過失傷害還會成立嗎?我目前的態度是不會拿任何錢給對方,如果他
要告我就算了,反正我對台灣司法也沒抱多大期望,可悲鬼島
所以再說回來,第一次發生車禍,難道調解委員都這個素質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