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認為,檢舉制度太多淪為”看不順眼”的惡整工具,無助改善交通。
舉幾個例子,變換車道應全程使用方向燈。有人就差1個輪子進來,提前把方向燈熄了被檢
舉。但老實說,這是有嚴重危害到後車安全?就差閃一”1下”燈?
又在山路蜿蜒處難免會壓過路面邊線,你說這就很該死一定要錄影檢舉?
(以上所述均非個人經歷)
所以我認為制度留著,但做法應有所調整:
將違規分類成重大與輕微。
重大的違規如闖紅燈,危險駕駛,不讓行人等,檢舉可立即成案。
比較不嚴重的,可引入三振條款,例如3個月內3次以下不舉發。
若超過次數被舉發,相信大家都心服口服。
最後,講難聽點,連借帳戶給人家洗錢這種重大經濟犯罪都可以僅”告誡”, 芝麻大小的違
規又如何?
(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