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分享一個最近處理申訴後撤銷罰單的案例
不囉唆直接上圖:
https://i.imgur.com/yBiDIjk.jpg
懶人結論:
測速取締標誌(警52)規定100公尺~300公尺
就這個區間超速被取締才算
在這個區間以外取締就不算
不管你砲台(移動式照相機)擺哪
心得:
但大家還是別超速啦
超速真的危險
然後不是我超速真的不是我QQ
我二輪仔啦(誤
※ 引述《wfelix (清雲)》之銘言:
: : 以後看到照相標誌再來踩煞車都來不及囉,這個解釋出來我看各單位要來採購大砲了
,反
: : 正警察就算躲在兩公里三公里外都合法,大砲要照到那麼遠根本不是難事
: 一般道路 執法路段是警告標誌之後,100~300公尺
: 目前大法庭解釋這段的意思是
: 過了警告標誌之後 在 100~300米這個區段不能超速
: 至於警察只要能證明你在 這個區段超速即可
: 它的設備沒有規定要放在這個區段之內
: 所以 理論上只要不要超速太誇張
: 看到警告標誌再減速還是來得及的
: 因為你有100公尺的減速距離
: 然後等距離警告標誌超過300米後
: 即便警方遠遠的拍到你有超速也不能舉發
: 因為他能取締你有超速的路段 是警告標誌後100~300米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