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ark081717 (svdsvd79)》之銘言:
: 原文連結:https://news.pts.org.tw/article/655575
: 原文內容:
: 同車道標可直行右轉 駕駛超車右轉吞罰
: 邱植培 王龍韜/雲林報導
原文部份刪除
這顯示了幾個長久以來的問題,我家附近的路口也有這種困擾標線,導致我查了很多次資
料,但還是依然困惑。
這篇新聞有幾個問題:
1、 標線誤導,且各方對於交通知識的認知標準不同,導致民眾、執法單位及交通法規缺
漏、陳腐、亂翻譯之間的問題。
2、 單車道的定義?為"該路段僅具有單1車道"還是在多線道中的其中一個車道?(道路交
通管理處罰條例45條)
3、 超車的定義?指汽車於同向或雙向僅有一車道超越前車之行為?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條例47條)
4、 雖沒付上影片但罰單上顯得很清楚了"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此為本案例原承辦開單
原因。
5、 發言的警員邏輯問題,分流又不得併行?
6、 記者或編輯擅自套入”併行”這個詞。
各點問題分開釐清:
1、 請立委制定完善的交通規則並與時俱進。台灣交通法律其實對於不管幾輪車輛都沒有
明確的區分。執法單位對於法條的解讀問題,執法力道不足及差別待遇(同為二、四輪車
主,二輪違規真的超級多但幾乎沒在抓的。)
2、 是否為單車道?我認為不是,所以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45條-1-2
原因如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
1.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
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
有網友詢問過交通部
答: 主旨:有關您詢及「單車道」之定義乙案。
回覆意見:
一、依一般生活經驗可知單車道係指該路段僅具有單1車道,且上開規定已施行多年並無
窒礙,尚無立法解釋之必要。
二、次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2款定有:「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
。」行為之處罰,且未排除機車之適用,如有上開行為自應依法處罰。
三、另「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對於汽車行駛之車道、轉彎、超車、讓車...等分別定有規
範,且對於違反各類行車規範有造成危險之虞者,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定有處罰
,您所詢事項仍應視其具體行為有無涉上開條文規範而定。
四、歡迎至本局網站首頁填答滿意度調查表,供業務精進參考。
交通部公路總局 敬啟
來源: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2927957#38271642
另印象中有規定不得併行的條款是限制在國(快速)道路上才有的,這應該在重車車道分割
的討論中很常見。
3、 是否為超車? 雖然我覺得是超車, 但似乎不滿足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47條的規定,
所以也不算超車。
原因如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7 條
1.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
一、駕車行經設有彎道、險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道路施工地段超車。
二、在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
連貫二輛以上超車。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
路線。
四、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
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礙,無正當理由
,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2.前項所稱超車,指汽車於同向或雙向僅有一車道超越前車之行為。
以上超車定義並附上國際對於超車等類似字的討論連結,討論超車、超越及非法超車。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6628495
4、 雖然照上面第3點來說應該不算超車,但承辦員警判斷是,在該寬車道由右側超過左
側直行車的行為為”右側超車”,所以開罰。想必今天若是直行車車速較快由左側超過靠
右的準備右轉車則是合法。
5、 傻眼,執法人員專業?
6、 傻眼,誤導觀眾?
這些不明確的指標及法規根本就在徒增交通負擔 ,好希望這題有律師、法官、立委或交
通部可以告訴我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