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鑑於版上要求民眾檢舉必須考照的眾多幻想文
貼上法條依據來喚醒這些夢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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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
7-1-2 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對於第一項之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
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
最終裁罰機關是地方監理所或警察局,不是民眾檢舉人
處罰你們的都是經過國家考試的公職人員
法律字第 1050350880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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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
警力有限及民眾取巧違規成性,為交通秩序混亂原因之一,
民眾如能利用適當管道檢舉交通違規,除可彌補警力之不足外,
亦將產生極大之嚇阻效果
這是司法院的解釋令
不爽的麻煩包圍司法院,不用找交通部麻煩,感恩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