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個 要先看你朋友 所擁有的停車位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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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內政部函釋,停放機車、腳踏車等主要是涉及大廈空間管理,不涉及使用執照的變更,
因此擁有獨立權狀的車位,所有權人可以自己決定如何使用停車格,可以另停放機車或腳
踏車。但若車位是屬於「法定停車位」,就依社區大樓是否有訂定「停車位不可放機車或
腳踏車」的相關規約規範。違者管委會可加以制止,經制止但不遵從,各縣市主管機關可
要求回復原狀,並處4萬以上、20萬以下罰鍰,得連續處罰。
簡單來講法定停車格 就是是公設的一部分 你也無法單獨出售
這種的管委會就可以透過住戶規約限制使用方式
如果是增設停車位 管委會就不能限制你的用途
若建商在法定停車位之外,有多餘的樓板面積可以自行增設的車位,這種就被稱為「增設
停車位」。通常也是透過約定專用方式提供住戶使用。增設停車位還是有分成登記為「公
共設施」或「獨立產權」兩種形式,若增設停車位符合「獨立出入口」、「有編列門牌」
及「獨立區域」三條件,則可登記為有獨立產權的專用部分並移轉出售給任何人。
就像禁止飼養寵物的規定 目前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還是可以透過區權會通過
規約限制 法定停車位 算是約定專用部分 所依照該條也是要透過規約限制
如果規沒寫不能停電車 是管委會自己說的 那就可以不鳥他 但是規約有寫就只能吞
不然就是下次區權人會議的人 提案廢止這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