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交通檢舉蟑螂涉侵隱私? 行政院:警察機

作者: yokann (歐洲)   2023-12-06 07:53:34
原文連結: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4511978
原文內容:
〔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民進黨立委張廖萬堅質疑,交通部6月實施違規記點新制,違
規記點暴增,檢舉蟑螂對他人臉部、車輛、車牌影像及位置等個資蒐集與記錄,已涉隱私
權、資訊自主權及行為自由等基本權利侵擾,恐有違憲。對此,行政院表示,舉發權責仍
在警察機關,檢舉案件須由警察機關查證、審酌。
張廖萬堅近日對行政院提出書面質詢指出,以台中為例,「檢舉蟑螂」亂竄,單靠行車紀
錄器就可上傳舉報,根據台中市交通局統計,自6月30日起至10月中旬,就已收到32萬多
件違規記點事件,其中以一般道路超速(9萬9千多件)、違規臨停(4萬9千多件)及紅線
違停(3萬9千多件)。
張廖萬堅強調,「檢舉蟑螂」有違法治國原則疑慮,國家權力行使必須受到憲法及法律的
拘束,且執法與手段間須符合比例原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簡稱道交條例)第
7條第1項明定:「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違規紀錄,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
稽查任務人員執行之。」交通違規事件稽查取締,原則應由交通警察為之,此乃屬國家行
使公權力範疇。
張廖萬堅解釋,考量警力有限,且交通秩序應及時回復,道交條例第7條之2允許交通警察
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交通行為違規得逕行舉發,且要求該科學儀器應公布設置地
點並為明顯標示。
另,道交條例第7條之1允許民眾檢舉舉發交通違規事件,是基於警力有限和及時恢復交通
秩序需求而設,民眾檢舉舉發多以行車影像紀錄器、手機或相機拍攝取得他人交通違規事
證,除其「準確性」堪慮外,對於他人個資任意蒐集與記錄,已涉隱私權,相關法令如未
予適當規範,恐與比例原則、目的拘束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等憲法規範有違。
對此,行政院解釋,法規設計即希望民眾可輔助警察機關維護道路交通秩序,舉發權責仍
在警察機關。民眾所提供違規事實證據,須由警察機關進行查證,檢舉人提供資料如不夠
明確,警察機關經審酌後應不予舉發。臨停案件會先了解有無妨礙人車通行,如無妨礙其
他人、車通行,則施以勸導免予舉發;如有妨礙則依規定舉發。
心得/說明:(30字以上)
其實民眾檢舉是真的爭議不斷 這個在板上也吵過很多次了
但到底怎麼樣才是好的實在是很難說 但是檢舉方跟被檢舉方互相對立實在不是好事
作者: doubleyellow (double)   2023-12-06 08:28:00
台中市的立委就不要出來丟臉了,想當下一個OPPO嗎!https://i.imgur.com/BdmTYV0.jpeg
作者: ecnecsinimer (ecnecsinimer)   2023-12-06 08:40:00
又是你 民進黨
作者: darkangel119 (星星的眷族)   2023-12-06 08:47:00
又是你 就是你
作者: noirskakashi (楊安安)   2023-12-06 10:37:00
怪檢舉的腦袋就不正常了,為什麼不爭取更多的白線或是路邊停車格。
作者: DudeFromMars ( )   2023-12-06 10:50:00
民進黨政客蟑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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