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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 alwang : 告毀損是權利 不成立是現實 12/18 17:28
: 推 zo6596001 : 可是車殼凹陷哪裡會構成功能喪失? 12/18 17:31
: → zo6596001 : 毀損罪不是一般的受損就能成立的,要某個功能受損 12/18 17:32
: → zo6596001 : 才算 12/18 17:32
: → zo6596001 : 像是敲後照鏡,造成後照鏡自動調整位置的功能損壞 12/18 17:33
: → zo6596001 : 就構成毀損 12/18 17:33
: 推 zeldon : 毀損罪,直接花錢請律師,判刑無誤 12/18 17:33
: → zo6596001 : 但是車殼凹陷並沒有什麼功能受損啊 12/18 17:33
google 一下發現法務部竟然針對鈑金凹陷是否算毀損罪有文章討論,目前是傾向
成立毀損罪的喔:
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ExShow.aspx?type=Q&id=B%2C19860500%2C007
法律問題:甲、乙因細故發生爭執,甲竟以腳踢乙所有之自用小客車,致車門門板略
有凹陷,須再板金始能回復原狀,則甲是否成立毀損罪?
討論意見:甲說:否定說。
按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罪,以使所毀損之物,失其全部或一
部之效用為其構成要件,最高法院四十七年臺非字第三四號著有判
例可資佐證。而本件既僅車門門板略有凹陷,其餘完好,並未使車
門喪失全部及一部之效用,並未達毀損之程度,自不成立該罪。
乙說:肯定說。
查自用小客車車門門板雖僅係凹陷,但須再板金始能回復原狀,則
凹陷部份之門板效用已喪失,自應成立毀損罪,以求公允。
討論:多數贊成乙說。
備註:本案例前均採否定說,但近來採肯定說亦被刑庭採用,故提出討論
。
臺高檢研究意見:以乙說為當。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意原研討結論,以乙說為當。惟原紀錄表所載『討論多數
贊成乙說』一語中,『討論』宜改為『結論』或『研討結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