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從去年職業駕駛去交通部靠北記點新制後
交通部就發了一個無恥至極的函文
簡直就是在鼓勵大家可以隨便把馬路當停車場
乖乖守法找停車位的被交通部當白癡一樣
民眾檢舉違反「臨時停車」規定案件處理原則說明:
1.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1項第5款規定,駕駛汽車因
上、下客、貨,致有本條例第55條之情形,惟尚無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者,得施以勸導,
免予舉發。
2.檢舉違規臨時停車案件,應提供完整證據資料,未提供者,不予處理 (依據交通部公共
運輸及監理司112年12月5日運駕字第1125034203號函辦理):
(1)上、下客、貨臨時停車之照片或影像。
(2)車輛停止時間未滿3分鐘之照片或影像(照片包含停車及駛離畫面)。
(3)明確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之照片或影像。
雖然以上3款的每一款規定都很無言
但個人認為最腦殘的就是停車居然還要檢附"駛離畫面"
以下是上個月底在新北市中和檢舉的案件
被中和分局以"未檢附駛離畫面"為由不予舉發
https://i.imgur.com/OFxPb5h.jpeg
對我而言,如果只停一下下就馬上駛離對交通造成的危害
通常比沒人在車上擋在馬路上還輕微
結果前者有可能會被舉發(但很容易被警察以第3款不予舉發)
後者卻100%不會被舉發,WTF?!
而且上述條例寫的"得施以勸導",根本就是100%的幹話
最好是會寄勸導單給違規駕駛啦!
(就算寄了也完全沒屁用,根本是低能腦殘的規則)
交通部根本就是惡意開放違停仔把馬路當自家停車場
才故意設計這三款惡意的爛規則
只能說這個政府越來越沒有下限了
從111年4月的限縮交通檢舉開始
就注定台灣的交通地獄只會越來越爛
每年因為交通事故死亡3000人以上都是你命賤
除非有狗官的親人或子女被違停仔害死
不然在鬼島的馬路上只能自求多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