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廢文冷氣仔,
只能怪你各位和你各位的親朋好友選出這樣素質的立法委員,
懲罰強度的基本的邏輯:
(A) 犯法時造成的嚴重度
(B) 不小心犯法的可能性
(C) 執法舉發的難易度
遮車牌這件事來說
(A) 嚴重度可大可小先打60分
(B)在四輪大爺很難兩張牌都同時「不小心」被擋住,應該要100分
(C) 只有被警察攔下來才有辦法懲罰,應該至少也要80分。
綜合以上判斷,法則4000真的不符合比例原則。
還是你各位真的認為未禮讓行人評比會比這個高分?
※ 引述 《damien12343 (damien)》 之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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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剛才開國道
: 從後照鏡就看到一台車狂切車道 不打方向燈
: 後來到我前面 一看沒車牌 整片都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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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段路不打方向燈+超速+走路肩
: 跑得遠遠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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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唉 守法的人真的最白癡
: 台灣怎麼變成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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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了 車種是白色賓士 C多少我就不會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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