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9月在家裡附近的路口等紅綠燈,綠燈一亮我方前行,突然一台機車騎在路肩要右轉
,但對方速度太快繞個大彎撞到我方前保桿右下方,對方手腳擦傷,初判表下來,對方全
責,保險也認為對方全責,現在對方要告我過失傷害,我想不到對方可以用什麼證據提告
,且在該肇事機車撞到我之前已經有一台機車(肇事車輛的朋友)以很快速度經過我車,
這時我已經有警覺性,果不其然第二台車就是該肇事機車,我也有預感對方要撞我了,當
下方向盤往左切到對向車道(前輪已經完全在對向車道)試圖閃避,但還是無法閃過。
我站得住腳的原因以下:
1.該路段無機車道,只有快車道與路肩,對方機車騎在路肩是違規行為。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13項,機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
2.我從後視鏡看到對方從路肩違規超車,共三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7條第3項,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
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3.對方右轉不依規定使用方向燈。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1項,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
未使用方向燈或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
車禍發生後半年,對方只說他不應該全責,我方也必須負責任,但對方也只是嘴巴上說說
,卻提不出任何有力證據,連鑑定結果也拿不出來,今天在去做一次筆錄,警察也是直搖
頭,認為浪費社會資源。各位認為這件事,對方還有搞頭嗎?以及如果不起訴,是否可以
提告對方誣告,畢竟對方到現在也拿不出任何對我不利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