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件三審定讞國民法官案 吸毒後開車撞死2人遭判12年
發佈時間2024.05.08 19:08 臺北時間
更新時間 臺北時間
文
劉志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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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件三審定讞的國民法官案,劉俊龍吸毒後開車撞死2人遭判12年確定。(讀者提供)
首件三審定讞的國民法官案,劉俊龍吸毒後開車撞死2人遭判12年確定。(讀者提供)
男子劉俊龍2023年1月吸安非他命後隔天,在台中市東區開車先追撞前方等紅燈車輛後,逃
逸時連續闖多個紅燈還逆向行駛並關閉大燈並開上人行道,5分鐘後他再闖紅燈,撞及騎機
車綠燈直行的葉姓及連姓被害人,2被害人遭撞死,劉棄車逃離現場,一審劉俊龍由台中地
院國民法官庭判12年,二審也判12年,全案上訴至最高法院今(8日)遭駁回後定讞,此案
是首例三審確定的國民法官案。
劉俊龍在一審台中地院時坦承犯行,辯稱是被獄友戴綠帽,一氣之下吸安非他命後肇事,對
被害人家屬感到抱歉,但沒有錢可以賠償;死者家屬希望國民法官判劉俊龍無期徒刑,公訴
檢察官則對劉求刑22年,國民法官一審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致人於死罪判劉10年、肇事致人
死亡逃逸罪刑判3年,合併執行12年,二審也維持原刑度。
三審最高法院認為,此案是國民法官參與審判案件,第一審量刑是經國民法官與法官共同評
議決定,依《國民法官法》第91條關於上訴審法院應本於國民參與審判制度的宗旨,妥適行
使審查權限的規範意旨,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台中高分院量刑妥適,沒有濫用刑罰裁量權,或
明顯違背公平、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等情事。
至於劉俊龍上訴時說有誠意向被害人表達歉意,及協商如何將對被害人造成的損害降到最低
,請求改定執行有期徒刑6年及強制工作6年,讓他可以用強制工作的勞作金來賠償被害人部
分損失等說法,最高法院認為,這是被告對原判決已說明的事項及量刑職權的適法行使任意
加以指摘,不符合法定的第三審上訴要件,應予駁回,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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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mirrormedia.mg/story/amp/20240508inv006
國民法官審案
近期實施結果
一般判刑來得比較重點
以前判幾年的
現在都判到快十年
超過十年的也有
例如此案
開車還是不要喝酒、吸毒
害人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