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上蠻多人誤會的
超速 10 km 才罰不是約定俗成
是有列入法調裡面的
緣由也不是機器不準人腳不準
而是情節輕微免罰
現在應該會被叫微罪不罰
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12 條第 1 項指出:「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總共列了 16 個可以進行勸導的事項,其中「十一、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
MyGoPen查證參考:
https://www.mygopen.com/2023/11/10.html?m=1
※ 引述《yokann ( )》之銘言:
: 以我的觀點來看
: 寬限值就是一個很沒有必要的設計
: 因為常常會發生像本文類似的爭議
: 應該是說 寬限值變成一種默認
: 似乎速限是100 大家會默許可以開到109
: 但是在超速的時候 還是會用100來算
: 那中間最大的原因竟然只是因為
: 測速槍 以及汽車速度有可能不準確
: 因為這個不準確 有了10kmh的操作空間
: 也就是為什麼會有100或109龜車的互相指責
: 如果乾脆實打實的 就是沒有寬限值
: (例如日本就是沒有)
: 大家必須自己去抓那個容許值
: 例如速限是110 你如果真的怕 就開個108
: 而不是速限100 默許可以加9
: 然後有人不敢加 最後國道上就速差很大
: 如果把全部的速限都+10 取消寬限值
: 也許也會少很多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