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amsun34567 (0.0)》之銘言:
看推文先幫一些人釐清一個概念,沒有第三責任險不賠車價貶值這種事,
只要經過法院判決確定在保額內的保險就要賠付。
那基本上現在在「前段」處理過程不賠車價貶值或代車費之類的損失算是
保險公司之間的默契,各間原則上都會用這樣的方式先主張,用意當然是
透過曠日廢時的訴訟流程逼退大多數的求償者。
第二就是牽涉到修車金額,在沒車體險的情況之下,一般修車金額保險公司
不會採零件折舊認定,除非車真的太老。
但是在沒車體險又想求償車價貶值的情況下,理賠一般就會主張零件折舊,在車齡
大於5年零件價值剩餘10%的情況之下,很多時候是否要訴訟到最後一步一來一往
到底能獲得多少補償也是很多求償者卻步的原因。
最後就是評議,我是覺得太多人搞錯評議中心的用處了,遇過太多單純針對求償金額
不滿就去申請評議的,就如原文所說,評議中心是處理金融服務上的糾紛,他們又不是
仲裁機關,一般來說評議的目的是「恐嚇」保險公司,在金額不大的情況下有些保險
公司可能會考量評議服務費用的問題而退讓。
但單純和解金額談不攏以為評議就能解決那本來就是錯誤觀念。
下結論
1.車價貶值、代車費用等損失本來就可以求償,只是高機率理賠會強硬拒絕或寧願等判決
基本上不想浪費太多時間的前提我會建議是試著降低求償金額溝通,有機會加速和解。
2.以刑逼民很low,但在保障自己權益的時候很有用,到頭來每個人大小車禍都會受傷。
3.車子還有一定價值還能保車體險的時候當然建議能保還是保,處理過太多4.5年以內
的車,大撞後想求償車價貶值,但光零件部分折舊完就減少至少2.30萬以上,跟車價
貶值一來一往根本沒賺多少回來,有車體險的情況零件折舊就是保險公司之間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