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有很多種車輛都讓人很糾結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6 條
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
一、自行車:
(一)腳踏自行車。
(二)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
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三)微型電動二輪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
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或車重含電池在六十公斤以下
之二輪車輛。
二、其他慢車:
(一)人力行駛車輛:指客、貨車、手拉(推)貨車等。包含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
,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行駛於指定路段之慢車。
(二)獸力行駛車輛:指牛車、馬車等。
(三)個人行動器具:指設計承載一人,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
公里以下之自平衡或立式器具。
這個其他慢車的定義一直讓我產生困擾 因為車輛兩個字並沒有名詞解釋
所以嬰兒車、寵物車、露營拉車照規定是不是也屬於其他慢車
如果屬於其他慢車 是不是不能走人行道 只能走慢車道
又根據道路交通規則
第 115 條
其他慢車未依規定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登記,領取證照,不得行駛道路。
所以嬰兒車、寵物車、露營拉車要去哪裡申請牌照?
我想守法 但不知道怎麼守法XDDD
※ 引述《a187 (AJ)》之銘言:
: 有時候要右轉的時候
: 就會遇到騎在人行道斑馬線的youbike
: 因為速度比人跑步還快很多
: 所以也不知道該不該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