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來我們社區都沒這個規定 也都快十年了
養寵物的也非常多 不管哪個時段都一堆人在遛狗
今天我媽去開會
回來後告訴我管委會說大家(大家到底是誰)
都反對飼養寵物
所以現在有在養寵物的都要做登記
然後給我們三年的期限
三年到了就要自己想辦法
如果發現有養每個禮拜都要罰錢
管委會到底以為我們是養什麼只要養三年
也許有些人真的很堅持 很愛自己的寵物所以就算可能會罰錢也要想辦法留下來
但有一些養寵物養好玩 或是一些老一輩的根本不在乎 加上不想被罰錢
不就有理由把寵物丟掉嗎?????
請問我到底該怎麼做
我不敢問我媽她願不願意把我家的貓留下來
因為這並不是我們的家
我或是我媽的意見實在是不一定有份量
如果真的必須送走除了無理取鬧我真的想不出來有什麼辦法 我也會恨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