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memura (BLよりBromance)》之銘言:
: 打電話去動保處問了一下板友目前有疑問的部分
: 1.VAS疑慮
: 北市養貓未登記未打狂犬病疫苗 7/1重罰
: http://www.cna.com.tw/news/aloc/201606280290-1.aspx
: (只節錄VAS相關)
http://goo.gl/r3qPOK
條文全文
異動時間: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九日臺北市政府(104)
府法綜字第一0四三一六四0五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二十九條,
自公布日施行(原名稱:臺北市畜犬管理辦法)
名詞定義
一 動物︰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實
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
二 飼主:指動物之所有人或實際管領動物之人;其屬法人或團體者,為其
代表人或負責人。
三 寵物︰指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
第 四 條 寵物飼主、繁殖及買賣業者,應於寵物出生日起四個月內,攜帶寵物至動保
處或其指定處所辦理寵物登記及身分標識,並得植入晶片,由登記機構核發
寵物登記證明。
自國外輸入之寵物,應於輸入後二個月內,憑動物檢疫機關或其所屬機構簽
發之檢疫證明書,依前項規定辦理。
應辦理登記之寵物種類及遵循事項,由動保處公告之。
第 五 條 寵物飼主、繁殖及買賣業者,應攜帶對狂犬病有感受性之寵物至動保處或其
指定處所施行生體檢查及狂犬病預防注射,並掣發狂犬病預防注射證明書及
識別牌。必要時,應配合動保處實施寵物狂犬病抽查檢驗、隔離檢驗及追蹤
檢疫工作。
前項對狂犬病有感受性之寵物種類及其他應注意事項,由動保處公告之。
第 六 條 寵物飼主、繁殖及買賣業者,應於狂犬病預防注射證明書所載有效期間屆滿
前,攜帶寵物再接受預防注射。
懶人包:
1. 本來就要植入晶片 跟這新聞無關
2. 只有國外輸入的需要 "期限內" 輸入疫苗 至於你家貓狗出生 則為四個月內
3. 本來所有動物依法都要施打 依法都可以開罰
阿這新聞寫得亂七八糟,來人 上漂白水 洗眼睛
所以七月一號到底從哪來的...
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