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一些論述很熱門,
是時候以合乎邏輯的方式檢驗看看。
前提:
一、動物誌餵食斑斑並進行親人訓練,在網路宣傳親人貓斑斑的日常活動範圍。
二、親人的貓被虐貓者選上並虐殺的機率較高。
三、且陳姓嫌犯宣稱自己是透過網路得知斑斑,並選上斑斑行兇。
四、動物誌明知斑斑因此成為獵物的機率增加而為之。
根據前提一到四結論:
動物誌是斑斑被虐殺幫兇。
論證分析:
前提一:動物誌餵食斑斑,並進行親人訓練,斑斑也因此有固定活動範圍。
屬於事實為合
格前提。
前提二:親人貓被虐貓者選上並虐殺的機率較高。
由於統計樣本數過少,目前沒有辦法確
認此前提是否符合事實。
支持者主要理由:親人貓比較容易被捕捉。
反對者可以提出反駁:
1. 虐殺者選擇獵物的邏輯無法預測,
虐殺者選擇獵物的條件可能是地點人煙稀少、貓數量多、離家近,而非貓親不親人。
2.親人貓如何定義?親人貓是否定義為任何人都可以抱?有這種貓嗎?
3.捕捉難度利用食物或誘捕籠可以有效降低,虐貓人可克服。
4.親人貓這個條件為任意假設,也可以假設親人貓大多與人類互動良好,
不容易遭至怨恨而被選上虐殺。
5.可以任意假設其他條件當作被虐殺理由,例如:長得醜的貓、會咬人亂叫的貓。
6.可以任意假設,有名氣的貓、大家關注的貓、有人在餵的貓不容易成為虐殺目標,
因為歹徒怕被抓到。完全看歹徒主觀怎麼想,以及犯案時的隨機情況。
->無法判定此前提是否合乎事實。
前提三:假設陳姓嫌犯之宣稱沒有說謊,可以代表他個人虐殺斑斑的真實情況,
此前提屬實。但此宣稱無法代表所有虐貓人,以及陳嫌所虐殺之其他八隻貓的實際情況。
(不能反證前提二為真)
前提四:對於任何貓,都可以想像他將會因為某種原因
(EX.長得太醜、太可愛、個性太傲嬌、個性太親人)被虐殺,
或是因為某種原因(EX.貓太有名歹徒怕被抓到、貓出沒地點離犯案人家太近怕被抓到等)
不會被虐殺。
動物誌無法想像斑斑會被陳姓歹徒選上,也合乎邏輯想像。此前提可能不是事實。
依據前提一到四,符合事實為真者僅前提一、三。
一、動物誌餵食斑斑並進行親人訓練,在網路公開親人貓斑斑的日常活動範圍。
三、陳姓嫌犯宣稱自己是透過網路得知斑斑,並選上斑斑行兇。
依據前提一、三,可能必須補足前提如下才能得到如上結論(動物誌是斑斑被虐殺幫兇)。
前提五、提供歹徒作案所需要的資訊、方法、工具等是為幫兇。
前提六、動物誌提供陳嫌作案所需之資訊、方法。
論證分析:
前提五:如何定義提供歹徒作案所需要的資訊、方法、工具等是為幫兇?
定義1:動物誌主動將斑斑的生活範圍、個性,傳給歹徒供其參考。(不符合事實)
定義2:臉書粉絲團屬於公開場所,任何資訊放在公開場所,
皆為提供歹徒作案所需資訊。(可能符合事實)
此前提假定:若是犯罪行為的相關資訊,公開資訊者皆為幫兇。
同理:女性A在臉書上於自己下班回家路線打卡,公開強暴犯作案所需資訊,
因此女性A若在下班回家路線上遭強暴,女性A是為幫兇。
此同理若廣泛被接受,可以視為合乎事實的前提。
此前提是否能夠被廣泛接受待驗證。
前提五待驗證,因此暫時無法得到前提六。
結論:動物誌視斑斑被虐幫兇,尚無法被證成。
還有另外一個道德論證
前提一:如果讓浪貓生存能力下降,便應負起責任,將其帶回飼養。
前提二:動物誌對浪貓斑斑進行親人訓練,使其生存能力下降,便應負責任帶回飼養。
前提三:動物誌沒有把斑斑飼養在店內,斑斑因此遭到虐貓人捕捉殺害。
根據前提一到三結論:
動物誌未盡其責,沒有盡到對浪貓斑斑的保護責任。
論證分析:
前提一:讓浪貓生存能力下降,便應負起責任,帶回飼養。若廣泛可被接受則為真。
前提二:親人訓練使浪貓生存能力下降,則同理,餵食浪貓也使浪貓生存能力下降。
餵食浪貓就應負責帶回飼養。此同理若廣泛可被接受,則此前提為真。
結論:
若「餵食浪貓,餵食者就應該負責帶回飼養」可廣泛被接受,則此論證為有效。
故得知,僅餵食浪貓本身為不道德行為。(餵食必須等同飼養,不可放任其為浪貓)
動物誌餵食浪貓、使貓親人,使其生存能力下降,為不道德行為。
還有一個論證
前提一:所謂店貓就是應該養在店裡。
前提二:斑斑是浪貓。
前提三:動物誌為了報案調閱監視器,向警局宣稱斑斑是店貓,實際上卻沒有養在店裡。
前提四:說謊為不道德。
結論:以謊言使公權力替浪貓遭虐死辦案為不道德。
論證分析:
前提一到三:符合大眾期待事實,故為真。
前提四:廣泛被人接受為真。
此論證可能廣泛被認為是有效論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