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一下獸醫師法吧......腎貓家長自己打和正職人員打是兩回事啊 = =請見獸醫師法第30條這個建議還是問一下所在地的動保處,如果依先前我們對獸醫師法和動保法的理解,這個獸醫師指導應該是指獸醫師在場的情況下。飼主在獸醫師醫囑下的醫療行為似乎有其他認定方式。但由於旅館人員非飼主,是屬於業務行為,依法不得執行獸醫師的醫療業務。飼主的認定部分,有動保法第11條。基本上就是獸醫師法第30條和動保法第11條的規定,所以飼主在獸醫師醫囑下在家打應該是沒違法疑慮,但因為旅館正職人員是執行旅館業務又非飼主,不適用動保法第11條。先前新北市特寵證申請許可資格考試的題庫中,也有考到類似的問題如下:
http://i.imgur.com/pGyPCgS.pnghttp://i.imgur.com/6Lwipcj.png獸醫師法的限制不單只限制特寵呀 @@ 只要沒有獸醫師執業許可執行獸醫師業務就是違法了,不單對特寵有限制。目前特寵法草案已在去年12月底修法並公告,目前上路時間未明,可以看一下,需要特約獸醫師(不是掛牌,而是需要特約) 剛剛不知道為什麼沒送出餵藥的部分只要涉及治療行為基本上就是獸醫師業務了,我還是會建議您問一下動保處會比較保險。依法來說應該是不行(除非旅館的專任人員有符合獸醫師法第30條的資格,且有獸醫師在場指導?)是呀。不用客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