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支持寵物出入公眾場所應有成人伴同並採取防護措施但我有點看不懂您倡議的重點應將攻擊性之寵物規範成"寵物"?防護措施定義為牽繩?依動保法定義,"寵物"是有人飼養或管領的伴侶動物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眾場所應採取防護措施您是希望把寵物「犬」都視為「具攻擊性」之寵物嗎?那本來是掠食動物的貓呢?浪犬街貓都要加強收容嗎?再則,您舉的案例其實現行動保法都有相對規範車禍(狗追貓到馬路上也是)可以用5-4處罰或勸導咬傷等攻擊行為則是有第20條的防護措施規範
https://goo.gl/Sw1Ckx (農委會的公告規範)總結來說,我覺得先要求(教育)飼主責任比較重要法律修得再嚴厲,如果無法執行,只會造成反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