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社區餵貓被警告趕出社區

作者: jsn0326 (雲端飛翔)   2018-01-28 01:42:55
簡單回一下
台灣沒有法律叫社區自治條例
所以我猜他是在講你們的規約
但你又說可能不符合要件
這個就直接發函市政府問就好
以下幾點補充
很多人養寵物會遇到以下幾個狀況
如果是公寓大廈的話,有幾個程序
1.先看規約有沒有訂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第2項第3款規定
禁止住戶飼養動物之特別約定
必須明訂規約中
2.假設有訂規約導致規約不符的狀況
先看訂的時間 在你養寵物之前還之後
若養寵物在先
台灣高等法院在104年上字第983號判決中指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並無社區規約之修訂
或增訂得溯及既往之規定。
若你在之後才養也先別緊張,查一下有沒有訂罰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第2項第4款
規定,違反義務之處理方式也要寫
否則他就只能去跟市政府公寓大廈科檢舉你
罰個3000-15000 的罰鍰
但也只有市政府能罰你(關鍵)
重點你還可以打訴願、行政訴訟拖著
公部門其實對這根本不告不理...
我會被趕走嗎?
最後給大家一個觀念,管委會實際上權利很小
台灣要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把人趕走
只有第22條,管委會要先叫你改善3個月不改
再由區權大會決議把你趕走
條紋限定3件事情(俗稱惡鄰居條款
一、積欠依本條例規定應分擔之費用,經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百
分之一者。
欠管理費
二、違反本條例規定經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處以罰鍰後,仍不改善或
續犯者。
擅自改建或影響公安
三、其他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者。
你不要違法就沒事
但是你想說違背規約呢?
實務上法院不可能採納這個
1.因為憲法規定限制財產權須以法律為之
規約不是法律
2.用住戶自治趕走有違比例原則
以上
資料來源:
我本人是老師,就我所了解的部分回應
我教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其中一科)
有問題我再回應
謝謝
作者: joe831211 (joejoe)   2018-01-28 02:05:00
作者: warrenchen (來,玩棋吧! :])   2018-01-28 02:12:00
作者: bonade (深邃的寂寞)   2018-01-28 02:32:00
作者: stw0975 ( )   2018-01-28 02:52:00
作者: yayayagogo (yayayagogo)   2018-01-28 03:09:00
學習推
作者: weiweicat (維維貓)   2018-01-28 06:23:00
感謝資訊分享
作者: inkbox (墨盒)   2018-01-28 06:40:00
作者: loophoney (小蝴蝶。)   2018-01-28 07:25:00
專業推
作者: tengobo (潶痞)   2018-01-28 07:39:00
作者: rueiowzp (PPP)   2018-01-28 08:06:00
推 感謝分享
作者: roro0 (洛小子)   2018-01-28 08:25:00
作者: geminim (D)   2018-01-28 08:27:00
專業推
作者: victor21835 (victor)   2018-01-28 09:06:00
專業推 法律問題雖有解 但 最難解的是鄰居異樣的眼光 甚至排擠 還有擔心小貓被加害
作者: vodkalime (新鮮的迷思)   2018-01-28 09:30:00
看起來他是在公共區域餵食浪貓,造成環境問題(? 及住戶不知道和自身養寵物的一樣嗎
作者: linkinpig (WAZZZZZA~~~P)   2018-01-28 09:37:00
專業推!國家就是需要挺動物的法律人啊!
作者: Makefile (make && make install)   2018-01-28 10:21:00
要是影響到其他住戶還是自己節制一點吧-.-
作者: orangeleeng (風兒鬼兒)   2018-01-28 10:29:00
這篇該M
作者: DDDDRR (QQ)   2018-01-28 10:51:00
台灣可怕的不是法條,而是人
作者: cloudking   2018-01-28 11:26:00
作者: suzan (DarrenWen)   2018-01-28 11:46:00
推專業
作者: TDKnight (出沒高譚版)   2018-01-28 12:56:00
推 謝謝分享
作者: ils1869 (砲皮)   2018-01-28 13:50:00
我是覺得不論飼主或是餵養,不管這些法條規定如何,一定要先確定自己是否因為養寵物影響到其他人的生活,若有就要針對其問題去解決,否則不管怎麼樣都沒有好結果的。確定沒有影響到他人的疑慮後,還有要故意要來找碴的,再根據法條或是任何公權力的部分去進行解決。
作者: greensdream (放棄)   2018-01-28 14:40:00
幫高調
作者: NaoGaTsu (那歐卡茲)   2018-01-28 16:56:00
作者: chipe7424 (茉莉)   2018-01-28 17:29:00
推 好仔細 好文請板主M
作者: pz5202 (tata)   2018-01-28 17:37:00
好厲害哦!!!PTT真的好多強者!謝謝您!大好人!
作者: wimwenders (Everything Will Be Fine)   2018-01-28 18:19:00
原PO是餵公共空間的浪貓,爭議點不是自宅的飼養老師,您的前提(方向)不對啊搬離的部份可以看最近南港電競選手的法律討論https://imgur.com/RoNNFj9要注意 社區內禁止餵食沒有違法 所以還是低姿態比較好
作者: ohmyginny (居G尼)   2018-01-28 19:33:00
推推推 超實用!謝謝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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