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回一下
台灣沒有法律叫社區自治條例
所以我猜他是在講你們的規約
但你又說可能不符合要件
這個就直接發函市政府問就好
以下幾點補充
很多人養寵物會遇到以下幾個狀況
如果是公寓大廈的話,有幾個程序
1.先看規約有沒有訂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第2項第3款規定
禁止住戶飼養動物之特別約定
必須明訂規約中
2.假設有訂規約導致規約不符的狀況
先看訂的時間 在你養寵物之前還之後
若養寵物在先
台灣高等法院在104年上字第983號判決中指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並無社區規約之修訂
或增訂得溯及既往之規定。
若你在之後才養也先別緊張,查一下有沒有訂罰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第2項第4款
規定,違反義務之處理方式也要寫
否則他就只能去跟市政府公寓大廈科檢舉你
罰個3000-15000 的罰鍰
但也只有市政府能罰你(關鍵)
重點你還可以打訴願、行政訴訟拖著
公部門其實對這根本不告不理...
我會被趕走嗎?
最後給大家一個觀念,管委會實際上權利很小
台灣要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把人趕走
只有第22條,管委會要先叫你改善3個月不改
再由區權大會決議把你趕走
條紋限定3件事情(俗稱惡鄰居條款
一、積欠依本條例規定應分擔之費用,經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百
分之一者。
欠管理費
二、違反本條例規定經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處以罰鍰後,仍不改善或
續犯者。
擅自改建或影響公安
三、其他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者。
你不要違法就沒事
但是你想說違背規約呢?
實務上法院不可能採納這個
1.因為憲法規定限制財產權須以法律為之
規約不是法律
2.用住戶自治趕走有違比例原則
以上
資料來源:
我本人是老師,就我所了解的部分回應
我教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其中一科)
有問題我再回應
謝謝